域名为“baidu”的搜索网站还被百度告了?为何? 

发布日期:2021-01-25 14:43:38   浏览量 :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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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多家媒体报道了百度的一款新“产品”。



细看这个域名为www.baidu.mx的网站,与百度公司的官方网站www.baidu.com(下称百度网)版面设计高度近似),与百度公司的“简单搜索”APP在搜索方式等方面也几乎完全相同。



这让很多网友甚至媒体都误以为这是百度公司的新“产品”,并做出了误导性报道。



百度公司随后澄清,“简单搜索”APP是百度公司于2017年7月推出的一款搭载多项人工智能技术、仅限于搜索移动端的应用软件从未推出过“简单搜索”网页版。




百度公司经调查发现,搭建“简单搜索”网站的是个个人——陈某。



为了拿回自己的域名,2019年4月,百度公司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提出仲裁请求。当年6月,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作出裁决书,将争议域名baidu.mx移交给百度公司。 



2020年3月,百度公司以陈某侵犯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索赔100万元。



百度公司在起诉时表示,“百度”和“baidu”商标在我国互联网用户中具有很高知名度,以“百度”和“baidu”为标识的搜索引擎网站“百度网”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网站,在我国搜索引擎市场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被告陈某申请注册的baidu.mx域名(下称涉案域名)、搭建的“简单搜索”网站(下称涉案网站),与百度公司的产品“简单搜索”APP,从界面到服务模式都非常近似。




2020年5月28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同年9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涉案域名所对应的邮箱、手机号、身份信息,以及baidu.mx域名的DNS解析结果均可以确定陈某为该案的适格被告。



涉案域名baidu.mx与百度公司拥有商标权的第5916520号“baidu”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与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涉案域名使用领域与百度公司的商标核准使用服务类别相同,足以导致互联网相关公众对二者产生混淆。



据此,法院认定涉案域名baidu.mx侵犯了百度公司的商标权,陈某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另,陈某擅自使用百度公司“百度网”的域名主体部分baidu和网页页面标识,使用“百度网”中搜索结果作为自身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擅自使用百度公司“简单搜索”APP名称等导致公众混淆误认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定被告陈某使用baidu.mx域名的行为侵犯原告百度公司的“baidu”和“百度”商标权,擅自使用“简单搜索”App名称和网页主体部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陈某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随后,陈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被告陈某的涉案行为是否属于营利性服务行为,其是否符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体要件;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成为二审法院审理的焦点问题。


陈某山寨百度网站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认为,陈某注册运营www.baidu.mx网站的核心词为“baidu”,可见,被诉域名起到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构成商标性使用。被诉的www.baidu.mx网站域名核心词“baidu”与百度公司第5916520号“baidu”商标相同、与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近似,且网站的基本功能为向用户提供搜索服务,与百度公司商标核准使用服务类别相同;再加上“百度”和“baidu”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涉案域名的使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二者产生混淆,陈某运营www.baidu.mx网站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陈某运营的网站主要服务功能为提供网络搜索,与百度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相近,陈某擅自使用“baidu”,并将百度网搜索结果作为自身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以及擅自使用百度公司运营的“简单搜索”App名称和网页主体部分的行为,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本想“山寨”他人APP借此牟利,却没想“赔了夫人又折兵”——“baidu”域名不仅被归还给百度公司,还被法院判定承担侵权责任。


域名
百度
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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