薇娅申请“薇娅”商标被判近似!驳回!

发布日期:2021-01-05 09:24:58   浏览量 :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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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下午,小知获悉,淘宝主播薇娅(黄薇)关联公司广州薇蜜可思服饰有限公司在申请注册“薇娅”商标时遇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其商标与同一服装类别的其他在先商标“薇亚”、“薇薇娅”等构成近似,对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原告广州薇蜜可思服饰有限公司在2019年6月申请注册的38666556号“薇娅”商标。指定使用品类包括服装、婴儿全套衣等。



引证商标分别为连江县春妮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映潮实业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或自然人自2009年起申请注册的“薇亚”、“娅薇”、“薇薇娅”、“薇娅特”等商标。指定使用品类均为第25类,包括服装、裤子、游泳衣、内衣、婴儿全套衣等。


该判决书显示,该案涉及38666556号商标,薇蜜可思服饰曾在2019年6月4日申请注册“薇娅”商标,商标国际分类为25-服装鞋帽认定原告申请注册的“薇娅”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所指的商标近似,因而对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但原告广州薇蜜可思服饰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其指出,“薇娅”系黄薇的网名,与原告具有唯一对应关系;其次,诉争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导致混淆误认;再次,诉争商标已具有应有的区分性,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谈到,本案中,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比对,显著识别中文文字在文字构成方面相同或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应认定为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广州薇蜜可思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商标法
薇娅
商标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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