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无效“万福稻花香”商标,稻花香酒业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

发布日期:2020-12-02 16:49:52   浏览量 :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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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稻花香酒业)申请无效“万福稻花香”商标纠纷一案。

 

稻花香酒业是湖北省白酒制造业龙头企业,“稻花香”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并入选“中国新八大名酒”。稻花香酒业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进行品牌保护,2005年,“稻花香”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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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五常市万福米业有限公司申请第21305792号“万福稻花香”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并于2017年11月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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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花香酒业发现之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万福稻花香”商标申请。遗憾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注册;稻花香提起上诉,一审驳回了稻花香酒业的诉讼请求。

 

稻花香酒业不服,继续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稻花香酒业明确主张第1041188号、第1396938号“稻花香”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在白酒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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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稻花香酒业对引证商标一、二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再白酒商品上进行了持续、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已被我国公众广为知晓,在白酒商品上达到驰名程度。

 

诉争商标“万福稻花香”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且双方产品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较为密切的关联,共存于市场足以使公众认为双方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削弱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性、贬损其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的利益。

 

根据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第21305792号“万福稻花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到此,稻花香酒业终于“扳回一局”,成功守护了“稻花香”商标,避免被他人损害利益,削弱商标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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