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波对“吴晓波”商标提异议,侵犯姓名权!

发布日期:2020-09-29 15:30:35   浏览量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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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商标局公布了一件“吴晓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吴晓波”商标由自然人许宁波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咖啡饮料”等。该商标在初审公告期间,被吴晓波本人提出商标异议,我们一起来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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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波,是一位知名的财经作家,2009年被《南方人物周刊》评为年度“中国青年领袖”,荣登“2009第四届中国作家富豪榜”第5位,荣获2014百度moments营销盛典最具品牌价值财经作家榜首。

 

在发现自己名字被抢注商标之后,吴晓波及时提出异议申请,并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328603号、第19329136号、第27314214号、第19329523号“吴晓波频道CHANNEL W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包含第9类“扬声器音箱;电子图书阅读器”、第16类“书籍;镶框或未镶框的绘画”、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第38类“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等。

 

同时,吴晓波还提交了多项证据,包括其出版发行有《大败局》、《激荡三十年》、《历代经济变革得失》等多部财经类书籍,开通了《吴晓波频道》微信公众号等,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

 

商标局审查认为,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吴晓波姓名相同,对此被异议人未作出合理解释,商标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对异议人姓名权的侵犯。综上,商标局依法对“吴晓波”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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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里的“在先权利”就包括了在先商标、在先商号、在先版权和外观专利权、公民人格权。其中,公民人格权包括肖像权、姓名权等,具有排他性。

 

因而,对于知名公众人物而言,当姓名被抢注商标之后,可以以侵犯在先权利为由,对抢注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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