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阿里巴巴集团为了保护自身品牌,注册了一系列“阿里XX”家族商标,包括“阿里妈妈”、“阿里哥哥”、“阿里弟弟”、“阿里叔叔”、“阿里姐姐”、“阿里伯伯”等等,一家人就要整整齐齐。
近期,一件“阿里公子”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予以驳回。不过,这件商标不是阿里巴巴集团申请注册的,而是由一位自然人陈某某申请。
根据查询,“阿里公子”商标申请于2019年9月,指定使用在第43类的“安排酒店住宿; 茶馆服务; 旅馆; 小酒馆服务; 替他人预订酒店; 提供野营场地设施; 养老院; 日间托儿所(看孩子); 动物寄养; 餐具出租”等服务。
在商标驳回复审中,陈某某称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早已超越了地名的简单含义,在实际使用中并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
商标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阿里公子”,其中“阿里”为西藏自治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阿里地区的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综上,商标局驳回了“阿里公子”商标的注册申请。
事实上,在“阿里公子”商标之前,也就是今年上半年也曾出现过类似的案例,有人申请注册“阿里婆婆”商标,被商标局以同样的理由驳回。
那么,有人可能会奇怪,既然“阿里”是地名,为什么阿里巴巴集团却可以注册整个“阿里家族”商标呢?要知道,阿里巴巴集团名下含有“阿里”的商标多达上千件,这些商标都是如何通过注册的呢?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在“阿里公子”商标驳回复审中,商标局提到“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可以证明申请商标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那么是有可能通过注册的。
商标的作用是为了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商品/服务来源,因而显著性特征是商标必备的特征之一。毫无疑问,阿里巴巴集团具备“阿里”系列商标的显著性,其能够成功注册“阿里”商标大家族,与其自身的知名度、辨识度等因素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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