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商标局审结了一起“抖声”商标异议案,对被异议商标“抖声”准予注册。
据查询,“抖声”商标由深圳市海歌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提出申请,2019年2月13日通过初审并公告,指定使用于第43类的“酒店住宿服务;旅馆;餐馆预订”等服务。
在初审公告期,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抖声”商标提出异议。
字节跳动公司引证了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第24281148号、第24281264号、第24281371号、第24281198号“抖音及图”商标。经查,这些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
“抖声”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字节跳动公司另引证了在先申请的第27845287号“抖音”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饮水机出租”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此外,“抖声”作为商标,其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或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志。
综上,商标局决定对第33284813号“抖声”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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