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依职权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日期:2020-08-31 14:00:51   浏览量 :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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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一般接触的“无效宣告”案件大多是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审理的,事实上,商标局可以在未接到任何人申请的前提下,直接对已注册的商标做出宣告无效的行政决定。商标局对何种类型商标会直接宣告无效?由商标局宣告无效的法律流程是怎样的?商标局是否会依职权对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做出批量宣告无效的决定?本文中笔者将一一进行分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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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职权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及法律流程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局依职权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有完整的法律流程,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复审”申请,对商评委的决定仍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同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评委宣告无效案件的法律流程,商标局依职权做出无效宣告决定的案件无需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直接由商标局作出行政决定,发出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宣告第*号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

 

二、依职权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历史和现状

 

《商标法》对商标局可以依职权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条款自1993年《商标法》开始,保留至今,具体情况见下表。

 

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历史沿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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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法》历次修法中,该条款内容基本保持一致,所调整的范围有所扩大。2001年《商标法》将1993年《商标法》第八条内容细划为第 十条和第十一条,增加了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的相关规定,并沿袭1993年《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立法精神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纳入第四十一条的调整范围。2014年《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将“撤销”更名为“宣告该注册商标 无效”,更好的将“依职权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因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它注册事项导致的商标局“依职权撤销注册商标”区分开来。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将违反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行为纳入调整范围。

在实例方面,笔者找到的最早资料为1998年7月3日,商标局依法撤销中国(深圳)对外贸易中心 有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注册的67件商标,被评价为是商标确权机关对不正当注册行为的公开宣战。[1]还 被列入改革开放40周年40件商标大事。[2]由此可见社会对商标局通过直接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来规制不正当注册行为的期待很高。近20年间虽鲜见报道, 但从未停止过。2019年的315晚会中曝光的“好土”鸡蛋,当事人竟然假借“好土”“鲜土”注册商标玩文字游戏,试图令其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合法化,加上315晚会传播的影响力,无疑形成了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商标局依法对两件注册商标作出宣 告无效的决定。此类决定目前只针对“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当事人,当事人一般自知理亏,虽有完整的法律救济流程,也少有当事人选择继续复审和诉讼,案件参与的法律流程少,更加不会引人注目。笔者选择列举“好土”“鲜土”两件商标案例,除了它的“知名度”以外,还因为这两件商标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向商评委提出了“无效宣告复审”申请。下图为商标局官网上显示的第3556896号商标的流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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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中虽不显示商标局何时做出的宣告无效决定,读者可以通过“无效宣告复审”这一特定环节 判断出该件商标是由商标局宣告无效的,也可以推 测出时间节点应当是在2019年315晚会之后,当事人2019年9月4日申请复审之前。

 

三、依职权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在打击恶意申请中的“发挥空间”

 

近几年商标局打击恶意申请的态度坚决,力度也越来越大。2019年更是把《商标法》第四条修改为在审查关口规制恶意申请的直接依据,把第 四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纳入异议和无效宣告的绝对理由中。商标局打击恶意申请成果卓然,而恶意商标申请行为也逐步由“明目张胆”转为“地下工作”,恶意申请行为越来越隐蔽。

有的恶意商标申请人通过将大量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分解,由多个主体提交商标申请,从而侥幸逃脱在审查环节引用《商标法》第四条驳回,此类恶意申请将来有可能会在注册之后仍被商标局宣告无效。还有的恶意申请行为采取“得寸进尺”的方式进行,先申请十几件,公告之后再提交二十几件, 恶意申请人利用商标局加快审查进度之机,一年下来“攒”上一两百件商标很容易,而在审查环节,只有当申请量足够大或者申请的商标足以与某种恶意申请行为产生联系时,审查员才会做出驳回决定。在审查环节认定为恶意申请行为之前,恶意申请人通过一个主体便可拿到几十件、甚至上百件商标注册证了。如果商标局启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来规制恶意申请,先前已经注册的同类型商标便可以批量宣告无效。对恶意申请“溯及过往”,其违法成本将大大提高,自然也将会慎重选择“恶意囤积商标”这条不法“致富之路”了。

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商标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已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属于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由此可见,将“依职权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纳入 打击恶意申请行为的“装备库”中,商标局已经做好了法规准备。

综上所述,商标局依职权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目前主要是对已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注册商标消除影响。商标局依职权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在未来是否作为打击恶意申请的重要手段,依职权宣告无效的决定书是否在公开文书之列,值得期待。

 

 

注 释:

[1]《1998中国商标年度报告》。

[2]《中国市场监管报》,2018年9月3日。

 

作者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事务三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事务管理处

编辑:李晓娟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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