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第33356896号“Q&Q”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根据查询,这件“Q&Q”商标由秦某于2018年9月申请,2019年3月该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寻找赞助”等。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发现之后,在3个月公告期内对“Q&Q”商标提出了异议,被异议人秦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腾讯公司的主要异议理由是商标近似,认为“Q&Q”商标与其名下在先注册的“QQ”、“QQ动漫”等商标构成近似。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因此,一般来说构成商标近似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两商标本身在设计、呼叫方面近似,二是两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
经查,腾讯公司引证的第1962825号“QQ”商标注册在第38类,不属于类似服务。此外,腾讯公司还引证了第4665682号、第13862572号、第13862524号“QQ”商标,第18307950号“QQ动漫”商标等,均注册在35类,与被异议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呼叫、表现形式接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综上,商标局决定:第33356896号“Q&Q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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