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捞告河底捞商标侵权,法院驳回?网友称注册江底捞!

发布日期:2020-08-13 10:16:48   浏览量 :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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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的朋友有可能知道,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开了一家“河底捞”餐饮。

听到“河底捞”,很多人立马会联想到“海底捞”,与海底捞主营川味火锅不同的是,这家河底捞餐厅主打湘菜系列。

尽管经营菜品不同,海底捞还是认为“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河底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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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VS河底捞

川菜火锅VS湘菜河鲜

海底捞成立于1994年,至今已有二十余年,在国内外多个城市有百余家直营连锁餐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自1995年起,海底捞就申请注册了“海底捞”商标,享有“海底捞”商标专用权。经过多年的商标布局,目前海底捞公司名下已注册1118件商标,为品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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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底捞餐馆则是于2018年9月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为中餐服务,门店地址位于湖南长沙,门店宣传招牌上有“河底捞”三个大字。

与海底捞不同的是,“河底捞”整体采用艺术字形式,其中“河”字的三点水则呈现河流的艺术形态,“底”字下面的点则是由一个鱼形图像所代替。并且整个招牌上方都有一个活蹦乱跳的鱼的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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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海底捞的商标侵权起诉,河底捞辩称,“河底捞”和“海底捞”不属于近似商标。

一方面“河”和“海”的读音、字形不同,如果是意方面存在近似性,那么按照海底捞的逻辑,只要是用有水的江湖河海的名字都是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所谓的江底捞,井底捞都侵权了。

另一方面,双方虽然都是餐饮品牌,但是从服务和餐饮产品来看,一个是川菜、火锅,一个是湘菜系列的河鲜,两者并不相同。

 

法院一审判决:不侵权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就文字商标而言是否近似,一般需要结合音、形、意等方面综合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商标虽都有“底捞”二字,但在文字的整体字形方面,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读音、构图、颜色等方面没有相似性。

海底捞和河底捞在经营的菜品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别,不会使一般的消费者对河底捞的餐饮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与海底捞之间有特定联系。

因而,河底捞不构成对海底捞公司“海底捞”商标权的侵犯,法院驳回了海底捞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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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众说纷纭

对于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一事,网上众说纷纭。

有人认为,“取这种名字,本身就是心知肚明,稍微改一下就振振有词…”、“心里清楚是故意,嘴上偏说被迫害”。

也有人认为,“你卖你的川菜火锅,我卖我的湘菜,有啥问题?”

还有网友大开脑洞,“江底捞,水底捞,碗底捞、锅底捞、湖底捞、杯底捞、汤底捞等等”都来了。

 

对于知名企业、品牌来说,似乎总逃不过被模仿、抄袭的“命运”。

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被他人抄袭模仿,很多企业自己大量注册近似商标,形成商标护城河保护自身品牌。

比如老干妈、阿里巴巴、小米等都注册了大量的近似商标,自己“假冒”自己,让别人无法“假冒”。

企业除了核心品牌商标之外,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应加大防御性商标布局,形成稳固的商标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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